【合规】律所如何与法律科技公司合作获得技术红利
要么Think Technology,要么Say Goodbye!
我的个人履历比较特殊,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前先在法律科技公司待了3年左右,也是在这段时间接触了不少法律科技方面的资料。我记得当时在一家专注于做法律AI的科技公司负责运营事。当时我们推行了一个智能标杆律所的合作项目,项目推出后不少律所都表示愿意参与。其有一家只知道我们是做法律AI的,即不了解法律AI的具体品是什么,也不问智能标杆律所的合作内容是什么,就表示愿意合作,作为当地区域的标杆律所。问其原因,回了一句话怕错失机会,想获得先占优势。
这句话可能也是大多数律所对法律科技的态度都认为法律科技是大势所趋,必然会带法律行业的变革。虽然不知道这种变革会在那个领域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什么样的方式变革对自己带多大的影响,但能确信的是法律行业正处于变革的边缘。
既然趋势无可避免,不如奋然参与。早点接触法律科技,参与到法律科技,以便于后续可以从容应对变革,甚至成为这一轮变革第一批科技红利的享受者。
这么考虑固然不错,但接触参与法律科技不能仅凭意愿和兴趣,还需要正确的方式。
所以这篇文章,我结合自己3年对法律科技行业的认识以及对律师行业的看法,帮助律所找出接触参与法律科技的「正确方式」。
当前的法律科技公司如果做个简单的分类,可以分为面向G端面向B端面向C端和面向律师端四个类型,各个类型均已形成各类成型并投入市场的法律品。对于这些也已形成的法律品,律所完全可以采用「拿主义」,将法律服品与现有业相融合,形成新型法律服,从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以e签宝为例,e签宝专注于电子签章市场。我们在关注e签宝品信息的时候,发现e签宝推出了合同批量签署的功能。而在我们团队专注的雇佣法律领域,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一对多的批量签署,这一功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场景相吻合。
所以对于这一功能,我们后期完全可以谈合作,引入e签宝,「将合同批量签署功能打包入雇佣法律专项服项目」,作为雇佣法律专项服的一部分。一方面借助e签宝的批量签署功能,满足了客户一对多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提升了劳动合同签署的效率,同时也规避了在签字笔上做文章的碰瓷职工;另一方面让我们雇佣法律专项服有了新的内容,也容易和e签宝达成「渠道合作」,获取渠道收益。
再如,阿尔法推广的智能法律顾问系统,实际上是对法律顾问业的重新定义。我发现不少律所引入阿尔法系统之后也在品牌宣传加入了智能法律顾问系统的宣传文案。但律所引入法律科技品「不能满足于做表明功夫,而应该真正深入做融合,优化现有业,提升客户法律服体验」。引入智能法律顾问系统,律所固然可以在品宣做植入,但更重要的是以智能法律顾问系统为契机,优化现有法律顾问业。比如提升合同审查的响应速度,向客户提出合同审查不过夜的承诺;做好顾问单位所在行业领域以及客户本身的数据调研工作,更好地发现客户的潜在需求,并研发「增值法律服」,提升现有顾问单位的创收价值。
正如刚刚提到的,律所引入法律科技品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科技品与现有业的融合,优化现有业,提升客户法律服体验」。在这一点上,不少法律科技公司也有了相应的认识。比如律师端的法律科技公司,不少都提出了客户成功的理念,也希望能将法律科技品与律所业做融合。这是律所法律科技公司深度合作的理念基础。
再此基础上,律所还需要以法律科技品为契机,做律所的转型变革。
比如当前不少律所开始推行OKR团队管理模式,其实OKR的执行重点在于有合适的辅助功能。比如我们团队当前也在部署OKR管理模式,借助了两个工具
一个是我们从增长黑客方法创设的团队业创收规划图,一个是OKR的辅助工具Worktile。借助这两个工具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在团队落地OKR管理模式,以管理模式创新推动业效能提升,并进而增加团队业创收。
律所和法律科技公司合作的第二个层面在于成为法律科技公司的内容供应商。
其实在我看,律所和法律科技公司本身就是两个天然具有融合属性的主体。律所掌握业知识拥有众多的专职律师通过多年运作积淀了众多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也乐于向法律科技方向做转型;法律科技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技术能力和品能力,但在业知识渠道客户方面比较欠缺。两者的融合很容易形成互补,达成双赢的结果。
其最容易达成合作的是律所成为法律科技公司的内容供应商。
以我们之前的合作过的几家法律科技公司为例。比如和威科先行的合作最为典型,是和威科先行同打磨内容品,而后威科先行付费购买,作为其法律数据库的一部分;再如,目前不少法律科技公司开设涉足法律AI领域。而法律AI品化的基础是法律知识图谱,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不但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深度参与,而且需要的是具有较多实经验的资深法律人的参与。在这点上,我们之前考虑和细分领域的专业律所合作,以细分领域为单位,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构建法律知识图谱。这种合作模式,律所的角色就相当于法律科技公司的「内容供应商」。
当正如上面提到的,「律所和法律科技公司的合作不能流于表面,即便是内容合作,也可以把内容合作做到极致」。这里做到极致的一个可能方向就是「内容品化」。
比如之前做过的一期方案,是以当前各大互联网广告台,如今日头条广点通百度推荐系统为目标客户,与业内知名的互联网业精品所合作,同打磨「互联网广告自动合规审查系统」,用于帮助互联网广告台做自动化的广告合规审查,以减少广告台在审查方面的人力投入。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能落地。
不过这个方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内容品化可以将律所的业知识专职律师的优势,与法律科技公司的品能力技术优势做深度融合,真正实现双方的互补赢。
律所与法律科技公司第三种合作方式是联合开发法律科技品。
这种合作方式在上述已经有所提及,比如我们提到的「互联网广告自动合规审查系统」,就是律所和法律科技公司联合开发法律科技品的典范。
我不怀疑这一合作方式的效果,必然能够将律所和法律科技公司的优势做深度融合,衍生出不少新型的法律科技品,也能就此改变法律服的形态。比如借贷领域道交领域合规审查领域雇佣法律服领域,只要深度挖掘,必然可以找出不少品设想,进而与合适的法律科技公司合作形成市场化品。
但经历过了才会知道,这一合作方式真正的障碍在于合作模式与品成果归属问题。
先说合作模式,当前律所多为提成制律所,法律科技公司合作的对象更多时候不是和律所整体合作型精品所除外,而是和律所内部的团队合作。内部团队往往没有商业主体的资质,两方合作需要专门成立一家公司作为合作的承载主体。但这一操作方式多少会阻碍双方的合作热情,导致不少合作最终无疾而终。
再说品成果的归属。一般说,法律科技公司更希望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采购律所律师团队服」的方式,邀请律师参与,并最终确定品成果归属法律科技公司。但这种操作也有一个弊端,容易造成后期市场推广的困难。正如我们上述提到的,律所不但掌握着业知识专职律师,还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客户。尤其是类似于大成京师灜和这些大规模综合型律所,其背后掌握这大量的企业客户,这些企业客户完全可以成为后期品推广的最佳渠道。但如果品成果不能与律所享,律所肯定也不会主动让渡客户渠道用于品的市场推广。
在这点上,律所参与入股的法律科技公司确实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直接借助律所的客户渠道做品推广。
所以当前律所与法律科技公司进入到「联合开发品」的阶段,真正能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还是双方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作为合作主体,相应的品成果也归属于这家公司,这样才能形成双方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
说实话,从我个人的履行说,既有法律科技公司的经历,也有律所的经历,我这几年最清晰的感受就是「法律行业已经进入了转型期」,法检智能化的倒逼也好其他领域如四大的侵袭也罢,都是法律行业转型的外因。法律行业转型的内因在于「意识层面」,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了不少的识,尤其是律所与法律科技融合的识,这种识从的层面说可以带业的创新增加律所创收;从大的方面说,是在自下而上改变行业的形态,助力法律行业变革和转型。
在这个背景下,律所,要么Think Technology,要么Say Goodbye!